招标基础知识:投标人禁止的情形
2022-11-18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3) 为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
(4) 为本项目(标段)的代建人;
(5) 为本项目(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6) 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 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有隶属关系;
(8) 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
(9) 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状态;
(10) 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
(11) 企业法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的规定建立其违规违法档案;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4) 在本次投标中,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